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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详解离婚诉讼四大误区

    时间:2018-01-04 18:03:50  来源:北方网  作者:

      误区一:只要到法院诉讼就能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并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第几次到法院起诉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是否有效来决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对于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简单地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因此,并非是只要当事人来法院坚持离婚就可以实现离婚的目的。

      误区二:彩礼给了就不能退回

      实践中,彩礼是否应予退回的问题,是很多年轻人争执的矛盾焦点。给付彩礼的一方认为,双方生活时间短,离婚时对方应当返还彩礼;收受彩礼一方认为,既然彩礼已经给了,对方就不应当再收回。

      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对彩礼问题进行了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误区三:只要不在一起居住就是分居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婚姻法中认定分居两年构成感情破裂中的分居行为,必须是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才行。如果是因为工作问题、照顾子女问题、分屋睡或其他原因分居的,不构成导致离婚的分居。同时,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应由主张离婚的一方举证。这些证件,可能是街道的证明,也可能是双方的通信内容,也可能是邻居、亲属的证人证言,能否认定,需要综合判断。

      误区四:只要发生冲突就构成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我们应当把夫妻之间因日常琐事产生的争执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分开来。法律上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见,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理解采取的是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争吵、打闹、肢体接触理解为家庭暴力,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伤害程度才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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