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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民出游前摔伤想退定金 遭旅行社拒绝诉至法院

    时间:2018-01-03 18:03:46  来源:北方网  作者:晚报孙启明

      天津北方网讯:一家三口在与旅行社签订赴台湾旅游协议并交纳定金后,幼女意外摔伤致无法按期出游。因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定金遭拒,一家人诉至法院。日前,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此种情形不适用定金罚则,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2016年6月13日,李某、王某夫妇为给七岁的女儿佳佳(化名)庆生,报名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旅游。双方签订旅游协议,约定2016年8月4日出行,李某一家三口每人需交纳定金1000元,定金可以等额折抵旅游费用。在协议中,李某夫妇承诺,除非旅行社另行通知,李某夫妇应在成行前交纳全部旅游费用,否则视为其违约并放弃旅游,旅行社不再另行通知,已交纳的定金不予返还。同年6月22日,佳佳意外摔伤骨折导致无法出游。李某夫妇及时通知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3000元,遭到旅行社拒绝。为此,李某一家三口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佳佳在旅游前意外摔伤导致不能出行,属于意外事件,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不适用定金罚则。并且,李某夫妇在年仅七岁的女儿摔伤骨折的情况下,赴台游玩有悖常理,亦违背了本次出游给女儿庆祝生日的目的。李某夫妇需带女儿就医治疗并细心照顾护理女儿,无法参加旅游具有客观合理性。任何人都无法苛求父母在年幼的女儿已骨折需要治疗的情况下,仍去履行合同赴台旅游。被告答辩称其已支付航空公司机票定金、酒店定金及入台证的费用,但未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解除三原告与被告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被告旅行社退还三原告旅游定金3000元。(“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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