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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骗取我国居民钱财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宣判

    时间:2017-12-22 15:53:28  来源:北方网  作者:晚报孙启明

      天津北方网讯:一诈骗团伙将窝点先后设在印尼、老挝两国,通过国际网络大肆骗取我国居民钱财。今天上午,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

      2016年3月,天津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围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技术侦查,发现了隐匿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多个IP地址疑似针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16年6月初,天津市公安局在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下,请求老挝公安部寻找涉案IP地址的实际物理位置,并确定了老挝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罗宾村3单元是犯罪窝点。2016年6月17日中午,老挝警察搜查万象市占塔武里县罗宾村3单元,现场抓获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告人张东华、游正权、余洋、黄旭(1989年出生)、张国东、杨雷、郑耀权、黄旭(1986年出生)、罗国平、龙思、王慧十一人,查扣了部分涉案物证。6月24日,老挝公安部将被告人张东华等十一人移交给天津市公安局。

      今年4月21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东华等十一人犯诈骗罪,向一中院提起公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一中院依法受理该案,于今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人张东华组织被告人游正权、余洋、张国东、杨雷、黄旭(小)、郑耀权、黄旭(大)到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参加了台湾籍人员组织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同年3月10日至3月27日,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在巴厘岛一别墅内,使用软件模拟国内银行和司法机关办公电话,用国际网络拨打国内居民电话号码,上述人员分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冒充社保局或银行客服人员;第二层级冒充公安民警;第三层级冒充检察官,编造被害人医保卡或银行卡被他人冒用,司法机关须清查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的事由,逐级诱使被害人将银行卡内钱款转入诈骗集团提供的银行账户,先后骗取被害人罗朝兰等十六人共计人民币1010567元。

      2016年3月26日至6月17日,被告人张东华再次组织被告人游正权、余洋、张国东、杨雷、黄旭(小)、郑耀权、黄旭(大)、罗国平、龙思、王慧等多人组成诈骗团伙,在老挝万象市占塔武里县一平房内,采用向国内居民发送医保卡购买违禁药品的语音包,诱使被害人回拨电话,并采取用模拟的社保局、银行、公安局的电话直接拨打国内居民电话的方式,分两个层级冒充社保局或银行客服人员和公安民警,编造被害人医保卡或银行卡被他人冒用,司法机关须清查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的事由,逐级诱使被害人将银行卡内钱款转入该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账户,先后骗取被害人孟庆芝等四十三人共计人民币1058383元。自2016年4月12日至6月7日,被告人王慧因回国未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参与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79938元。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东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正权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7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国东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杨雷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旭(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郑耀权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旭(大)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国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龙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慧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犯罪工具电脑、手机等物依法予以没收。(“津云”新闻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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