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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配合防疫工作还致人受伤 一小区居民被判赔精神损失

    时间:2021-08-14 20:00:24  来源:  作者:

    疫情之下,我们应该感谢在各行各业默默付出的“抗疫者”,可有些人不仅不服从管理,还和管理者、志愿者发生冲突——段女士不仅拒绝出示小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还和社区工作者李女士发生冲突。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令段女士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17.38元。

    李女士诉称,其是某社区的社区工作者,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负责对出入某小区的居民检查出入证、测量体温,自己履职时,段女士拒绝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并冲入小区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颜面口唇软组织损伤。报案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段女士行政拘留五日。因双方就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段女士认可确实是因为其未带出入证引发的双方冲突,虽然双方都有受伤,但在疫情防控大形势下,其有错在先,愿意遵从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段女士不配合社区防疫登记进入小区,与社区防疫工作人员李女士发生肢体冲突并导致李女士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段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女士在社区防疫岗位上严格落实检查出入证及相关信息登记工作等防疫措施,其行为没有过错。李女士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考虑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受害人李女士作为社区防疫岗位的社区工作者,一直坚守岗位,守护社区安全,其辛苦付出理应得到社区居民的理解和尊重。李女士在这一特殊时期对疫情防控工作付出的全部时间、精力、情感以及其在该工作岗位上所应有的人格尊严,均会因段女士的侵害行为而遭受严重伤害,故李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段女士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17.38元,驳回了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疫情之下,我们应该感谢在各行各业默默付出的“抗疫者”,可有些人不仅不服从管理,还和管理者、志愿者发生冲突——段女士不仅拒绝出示小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还和社区工作者李女士发生冲突。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令段女士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17.38元。

    李女士诉称,其是某社区的社区工作者,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负责对出入某小区的居民检查出入证、测量体温,自己履职时,段女士拒绝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并冲入小区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颜面口唇软组织损伤。报案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段女士行政拘留五日。因双方就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段女士认可确实是因为其未带出入证引发的双方冲突,虽然双方都有受伤,但在疫情防控大形势下,其有错在先,愿意遵从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段女士不配合社区防疫登记进入小区,与社区防疫工作人员李女士发生肢体冲突并导致李女士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段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女士在社区防疫岗位上严格落实检查出入证及相关信息登记工作等防疫措施,其行为没有过错。李女士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考虑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受害人李女士作为社区防疫岗位的社区工作者,一直坚守岗位,守护社区安全,其辛苦付出理应得到社区居民的理解和尊重。李女士在这一特殊时期对疫情防控工作付出的全部时间、精力、情感以及其在该工作岗位上所应有的人格尊严,均会因段女士的侵害行为而遭受严重伤害,故李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段女士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17.38元,驳回了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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