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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 中启胶建被判支付

    时间:2023-02-28 13:44:02  来源:  作者:

    2021年,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启胶建集团”)将一张面额为2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经过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上马分公司、青岛大洋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青岛大洋涂料厂的多次背书后,转让给了石家庄市青山矿业有限公司。然而,该公司发现汇票到期后不能兑付,便找青岛大洋涂料厂要求解决问题。信网获悉,青岛大洋涂料厂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将中启胶建集团告上了法庭,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中启胶建集团应给付青岛大洋涂料厂票据金额20万元,并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021年4月23日,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的到款日期为2022年4月23日,票据收票人为中启胶建集团。之后,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过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上马分公司、青岛大洋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青岛大洋涂料厂三家公司的背书后,转让到了石家庄市青山矿业有限公司的手中。转眼间,汇票到了到款日期,可是这家公司在系统商操作时,却被告知“拒绝付款”,他们只好找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上一家持有者——青岛大洋涂料厂来解决问题。

    据介绍,青岛大洋涂料厂的下属公司青岛大洋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启胶建集团下属的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上马分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青岛大洋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对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了清偿。“石家庄市青山矿业有限公司以扣除我们预付货款的方式折抵了我们的债务,在2022年5月30日,将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了青岛大洋涂料厂。”青岛大洋涂料厂介绍,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便将中启胶建集团告上了法庭。

    面对起诉,中启胶建集团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时未作答辩。

    对此,胶州市人民法院认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实质是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电子文书形式制作的汇票,与传统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系具有相同效力,“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转让背书,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依次衔接,背书连续,符合汇票背书的形式要件。”

    据悉,2022年11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一审判决中启胶建集团限期给付青岛大洋涂料厂票据金额20万元。同时,中启胶建集团需要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付青岛大洋涂料厂。文/信网记者 王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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