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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共同生活只3月 男子“失联”逾10年致缘尽分手

    时间:2018-01-06 15:47:37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周再奔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周再奔、通讯员何新平李红艳报道:婚后共同三个月后,分居逾10年……1月5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刘某(女方)与被告黄某离婚,婚生女儿小欣(化名)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欣年满十八周岁止。

      据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经办法官介绍,2004年,女子刘某与男子黄某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7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6年3月生育女儿小欣。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了三个月,黄某就回到了原籍地。2006年1月份左右,黄某来了南昌一次。之后,便一直未回来看望刘某及女儿。

      2016年4月份左右,黄某转账6000元生活费给刘某;2017年3月,黄某又通过其家人转账10000元生活费给刘某,后黄某无任何消息。双方结婚十余年,婚后聚少离多,且刘某长期联系不上黄某,刘某无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欣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十余年,但婚后聚少离多,甚至长期对原告及其女儿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婚生女儿小欣从出生之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由原告抚养更为合适,对原告主张抚养小欣,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真实收入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应每月承担小欣抚养费1000元。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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