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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民建房先交数万元“地皮费”(图)

    时间:2017-12-01 16:04:52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付强

    ◎文/图 首席记者付强

    中国江西网讯 在余干县石口镇西门村,当地村委会被指无证砍树,然后将该地规划为宅基地出售,此举引发一些村民投诉。

    专家表示,“地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不具备法律收费资格,应予退还。而此事也暴露出一些农村存在村委会干部直接做主、乱作为的现象,让“村民自治”沦为“村官自治”。

    对此,专家建议,应出台地方性法律、规章制度,制约和监督村干部相关行为,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建房项目搁置至今未动工

    村民建房交数万元“地皮费”

    日前,上饶余干县石口镇石口村村委会西门村小组一些村民向新法制报记者反映,今年2月,他们准备建新房,向村里交纳了数万元不等的建房费用。可直到现在仍未获批准动工建设。

    据村民朱世宝介绍,今年2月份,西门村小组所在的石口村村委会贴出公告,准备将西门村的51块宅基地进行抽签分配。但是,村民要想参与抽签就必须交一笔钱。

    一份加盖了石口村委会公章的《收款收据》显示:“村民朱世宝交纳了30000元‘地皮费’,6800元建房规划建设费”。

    朱世宝告诉记者, 收取“地皮费”的是村委会干部,而“土地建房规划建设费”由镇政府收取的。“已经缴费快十个月了,到底是让盖房子还是退款,一直没个说法。”朱世宝很是无奈。

    对于盖房停滞的原因,村民汤庆生称,这是一些村民举报的结果。

    为了证实所言非虚,汤庆生拿出了一份《举报书》。

    《举报书》中有多位村民的签名并写道:上世纪60年代,被规划为宅基地的这块空地原本种满了杉树,有40来亩。1983年,村小组依法发包到各个村民手中。2013年,村委会会同村小组不顾村民反对,以“造30米防火隔离带”为由,将距离村子50米以上的这片山林砍伐,且未到林业部门办理任何手续。

    据部分村民介绍,近几年来,他们持续向各级部门反映上述情况,但收效甚微。后来,这40亩土地被村委会平整出来。

    村民再次举报的诱因是:今年2月,村委会组织村民抽签分配宅基地指标。

    “建房要交数万元‘地皮费’,还要交6800元建房规划建设费,这合法吗?”村民汤冬生称,国土资源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7条规定:“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记者了解到,虽然村委会准备了51块宅基地,但最后交钱的村民只有20余户,总共收取60余万元。

    由于部分村民拒绝甚至抵制“先交费、后建房”,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建房项目搁置至今未动工。

    国土部门:建房无须交纳“地皮费”

    究竟村委会收取“地皮费”是否合理合法?

    受访时,余干县国土资源局石口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李自生表示,按照有关规定,农民建房可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5元/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本费10元/本,《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建房履约保证金(农民建房在按要求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收费单位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等费用。

    “除此之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李自生坦言,村委会收取“地皮费”于法无据。

    不过李自生又称,收地皮费和建房规划建设费,实际上是村委会集中建房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户型而收取的。如果村民自愿交费,实际上并无不妥。

    对此,石口镇党委委员霍建胜则给出了另一个解释。

    霍建胜说:“此前,村子为了发展公益事业耗费了不少钱,例如维修了水渠、道路,欠了不少债务,再加上现在集体建房公共部位需要数百万元,所以村委会以拍卖宅基地的方式,向每位村民收费。”

    霍建胜还证实,当初村子砍伐杉树确实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这是后来引发村民投诉的原因之一。

    律师:村委会无收费主体资格应退费

    那么,石口村出售宅基地,村民是否自愿交费?用拍卖的钱充实村级财务是否合理?是否通过了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11月28日,记者联系石口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吴义华,了解出售宅基地的相关情况,并希望村委会能提供村民大会的相关材料,但对方拒绝回应。而此前,他自称开过村民大会,但提供的会议记录却是有关“宅基地分配和规划”的记录。

    对此,北京大成(江西)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律师黄永强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地皮费”即宅基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村委会并非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不具备法律收费资格。从记者调查情况看,村委会涉嫌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售宅基地,不仅违反法定程序,情节严重的,还涉嫌触犯《刑法》,应予退还。

    省人大代表、江西刘锡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锡秋则认为,如果村委会因公益欠下债务或集体建房、修路需要筹资,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户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也就是说,村委会在收费前需要召开村民大会,筹集资金的方案经过了村民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可以收取集资费用。

    但是,如果村委会未召开村民大会,而且借“地皮费”、“建房规划建设费”等名义收费,不但涉嫌违反村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涉嫌违法乱收费。

    说法:莫让“村民自治”变“村官自治”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认为,从此事可以看出,在土地出让、收费、租借这些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上,不少事情还是村干部直接做主甚至越权做主,名义上“村民自治”实际上慢慢变成“村官自治”。村民相关权利得不到落实,村干部得不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只有从程序上,真正让“村民说了算”的基层民主取代“村官说了算”,才是解决类似纠纷的钥匙。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颜三忠教授分析称,现阶段,对村干部的监管在法律上比较欠缺,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相关规定,但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抽

    象,地方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缺乏实际有效的监管机制与机构,再加之农村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客观上有一定难度。

    “根源在于行政体制不完善、法制体制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颜三忠提出,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的具体制度、措施,应出台地方性法律、规章制度,比如村财务公开哪些必须公开,并附上责任条款。同时,降低司法门槛和障碍,当村民权利受到侵犯时,能便捷地寻求到救济渠道。

    而对于村委会卖地收“地皮费”一事,颜三忠建议国土部门本着依法办事的原则,介入调查,依法依规处置,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如何约束与杜绝村集体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肖文军建议,首先应严格落实宅基地管理“四公开”制度,即做到收费项目公开、审批程序公开、申报名单公开和审批结果公开;其次,要完善共同管理责任机制,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业、林业、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进行指导、检查,落实相关政策。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村集体“打擦边球”的行为,凡是不合法的要及时制止,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村民相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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