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省人社厅发布消息,将从2018年起上调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引起广泛关注。那么,最低工作标准的调整是依据什么而来?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加班费吗?11月5日,省人社厅就广大劳动者比较关心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一些疑问,进行了详细解读。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下列各项工资、津贴和福利: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住房公积金、女职工经期护理费等)。
最低工资标准只是政府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不是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本单位职工工资的实际发放标准。
为何确定2018年调整?
调整前,我省原最低工资标准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到今年年底执行时间将超过2年。2年来,我省经济保持9%以上的增长速度,职工工资水平每年增长超过10%,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每年增长超过2%。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调整标准如何确定的?
2016年,全省生产总值为18364.4亿元,增长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增长8.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38元,增长9%;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6136元,增长10.2%;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6868元,增长10.6%。
根据2017年年初计划和上半年经济形势,预计2017年我省经济增长速度在8.5%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均不低于8.5%。在统筹考虑当前经济形势及我省推动企业降成本优环境的政策还在消化之中等因素后,提出按平均增长10%的幅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区域类别为何改划分为三个?
调整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将各县(市、区)划分为四个区域类别。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评估课题组研究表明,我省各设区市之间工资水平差距呈缩小趋势,高低之比已从10年前的1.8倍缩小到2016年的1.3倍,目前已经具备将四个区域类别缩减为三个区域类别的条件。同时,考虑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应当具有适当的超前性要求,本次调整时取消原四类区域,将原四类区域的县(市、区)及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全部调整到三类区域。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