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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无证驾驶撞伤他人获刑 侥幸心理不可有

    时间:2017-10-17 17:00:24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谢梦丽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谢梦丽报道: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南昌市九洲高架桥一路段时,遇正在此处施工作业的被害人刘某,陈某某未能谨慎安全驾驶,致该客车车头与刘某背部发生碰撞,刘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在现场拨打120电话并等待交警。当日刘某被送往手术治疗,五十多天后,刘某在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背部等处损伤,系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因交通事故损伤经医院治疗五十多天后死亡。之后,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在肇事后及时现场报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又在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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