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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信机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

    时间:2017-03-31 23:33:38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程爱娣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程爱娣 徐明报道: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赣文明办【2017】6号文件《关于将有关机构和个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纳入文明单位等荣誉考评体系的通知》,将有关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协助法院执行情况全面纳入全省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城市、文明家庭、道德模范等荣誉考评体系,从而促进有关机构和个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维护法律权威,促进法治江西、诚信江西建设。

      《通知》指出,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并切实履行对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管理职责。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含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已经取得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评道德模范、文明家庭,已获得道德模范、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依法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对拒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人民法院处罚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已取得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通知》要求,要建立人民法院和文明办的信息沟通机制。各级文明办在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和道德模范推荐评选工作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法院意见。有关机构取得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荣誉称号后,该机构及其在职工作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给所在地文明办。已获得道德模范、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个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给所在地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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