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刘玉芳、罗兰、记者周再奔报道:来到南昌找工作,并持一张假身份证登记入住;趁室友外出上班、睡觉之际,偷盗室友床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并逃回湖北……11月30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近日依法审结这起盗窃案件,判决: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21日,被告人章某某从武汉来到南昌找工作,并持一张假身份证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公寓登记入住。1月26日中午,章某某趁室友陆某外出上班、其他室友正在睡觉之际,偷盗陆某床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3763元),随后,未和房东打招呼也没有退押金,便匆忙离开公寓,并使用一张捡到的身份证购买当天下午一点多的火车票,乘坐列车离开南昌逃回湖北。
1月31日,章某某在武汉市某地铁站附近将所盗电脑销赃;次月12日,民警在火车站进站口抓获章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手机、假居民身份证等物。
另查明: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16年2月28日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过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