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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盗成瘾不为卖钱心情不好就出手 南城奇葩男租房放“战果”

    时间:2018-10-16 20:56:31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周再奔、元春华、张雪梅

    中国江西网讯 元春华张雪梅、记者周再奔报道:抚州南城一男子家里有车有房有商铺,却偏偏盗窃成瘾,并专租两套住房陈列盗窃成果……10月15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南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这样一起连环盗窃案,被告人周某8年来盗窃20余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据介绍,周某系南城人,已年过四旬,自小家庭条件较为优越,妻子漂亮,儿女乖巧,家里有房有车有商铺,每月仅店铺租金就收入不菲,与左邻右舍关系和睦,是邻居羡慕的对象。但他没有做事,游手好闲,偷盗成瘾。只要心情不好时,他就在半夜出去盗窃。

    从2010年开始,周某开始陆续实施盗窃,常常在凌晨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出门盗窃,只要能搬动的东西,看到什么就偷什么,小到门把手、烟酒,大到红木家具、门框、热水器等,直到今年上半年案发被抓,时间长达8年之久。

    周某盗窃这些物品并不是为了卖钱,相反,他还专门租了两套住房(每月租金也要近千元),存放这些盗窃物品,。对一些烟酒之类易过期物品,周某并不食用,而是送给街坊邻里、亲朋好友。后公安机关在周某的两处租住屋内,搜得各类赃物六百余件。据其交代,他之所以成为惯偷是因为盗窃成瘾,无法控制内心的欲望,不偷点东西就感觉难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12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在其亲属带领侦查人员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周某盗窃的物品全部扣押后已基本退还被害人,且取得大部份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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