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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乡发生事故 按务工所在地索赔成常态

    时间:2017-03-31 23:38:42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邹晓华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邹晓华)常年生活在浙江的乐安女孩刘小雨(化名),怀孕后回乡养胎,但在身体不舒服前往乐安县人民医院就诊后,却发生意外死亡。事发后,刘小雨的父亲刘冬明将乐安县人民医院告上法院,索赔的标准要求参照女儿生前工作生活所在地浙江的标准。日前,乐安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杨佳俊接受采访时表示,只要家属提供死者在浙江工作生活证明是真实的,医院认可这一索赔标准。

    “就拿2016年的赔偿标准来算(2015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浙江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714元/年,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1125元/年。而这一年江西的赔偿标准参照的数据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0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139元/年,浙江的数据是江西的一倍多。”省城一律师杨俊告诉记者。虽然江西的农民工只有农村户口,但生活工作在浙江等一些大城市连续超过一年,就能按照这些城市标准来参照。“乐安刘冬明并非是第一个要求以死者工作生活所在地索赔的第一人,此前江西各地已经发生多起类似索赔案件,只要符合标准,法院基本上都采纳了。”

    采访中,记者从江西法院网获悉,早在3年前,南城县一名农民工从广东打工返乡时,遭遇车祸,最终以广东省的标准提出赔偿,得到法院的认可。“原告方(死者家属)认为,应参照广东省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被告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江西省农业人口标准计算,双方均提供相关的证据。最终,南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两名死者生前常年在广东省城市务工、生活,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故可按广东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这几年交通事故多了起来,很多户籍所在地还在农村的务工者,在南昌市区已经工作生活多年,赔偿标准依据的都是城镇。”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走进城镇,他们虽然户口仍留在村里,但长期在城镇生活、学习,已经成了新的城镇居民。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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