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江西新闻 > 护栏破损车撞牛 公路管理方担责七成
  • 护栏破损车撞牛 公路管理方担责七成

    时间:2018-06-07 16:30:32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陈 璋

    中国江西网讯(元春华 本报记者 陈 璋)一头牛进入高速公路,车主避让不及,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近日,一起车祸引发的赔偿纠纷案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6年9月21日22时,刘女士驾车行驶至抚吉高速公路177KM+920M处时,撞上快车道上的一头牛。后车辆刮擦护栏起火燃烧,造成刘女士当场死亡,车辆损毁。

    事发后,高速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女士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江西高速公路公司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此外,刘女士家属以高速公路管理方没有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有效保障刘某的通行安全为由,将高速公路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速公路公司认为,死者未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牛主人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高速公路公司已履行养护巡查义务,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本案事故产生各项损失费用4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当对高速公路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履行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由于高速公路护栏网破损夜间闯入牲畜,未实现全封闭,严重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对行车者造成极大影响,以致发生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职责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经查,在认定书及附件材料中并无关于事故发生当时刘女士实际车速的证据,本案中亦无直接证据证实刘女士在事故发生时有超速行驶的行为。故确认高速公路公司案涉赔偿金额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上诉人李某某、彭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计66.6万元。

    据最新消息,二审判决后高速公路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