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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出招保护植物新品种权

    时间:2018-05-04 15:44:09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童梦宁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童梦宁)眼下正值春播用种时节,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受理的一起早稻种子维权案颇受关注。此次,被投诉的种子并非质量不过关,而是5家种业公司未获得相关授权,直接“拷贝”具有专利权的“甬籼15”早稻新品种,以低于正品10%至15%的价格同步销售,造成拥有品种权授权的企业利益受损。为最大限度维护受害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本着“调解优先”及双方自愿原则,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行政调解,促成这5家公司共同赔偿受害方18万元,并督办相关市县农业执法机构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截至5月2日,该笔赔偿款已执行到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种子法》施行以来,此案系我省首次启动行政调解手段,成功调解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赔偿案。

    据了解,2013年12月,上饶一家种业公司与浙江宁波市农科院签订了有关早稻品种研发合作协议。历经近4年努力,宁波市农科院获得了由其自主研发的“甬籼15”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授权该企业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独家生产、销售及负责打假维权工作,并收取其每年品种权许可使用费。今年1月份,该品种还通过了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未料到,初春时节该新品种首年上市销售就遭遇“山寨”,来自南昌县、余干县、樟树市三地的5家种业公司擅自生产、销售“甬籼15”,造成品种权授权企业30万公斤正品种子仅卖出了8万余公斤,被迫停止销售,集中精力维权。这5家种业公司均承认侵权事实,并向品种权授权企业致歉,但表示他们卖出的种子总共不超过3万公斤,待售或库存的种子已全被销毁,实际收益总计不足5万元。品种权授权企业则称,这5家种业公司所销售的“山寨”种子不少于50万公斤,造成其直接损失逾100万元。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认可。

    记者了解到,依照《种子法》相关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300万元以下赔偿。但取证难度较大,且时间漫长。因此,双方自愿请求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予以行政调解。

    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胡仲明表示,近年来,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种业市场蓬勃发展,农业主管部门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越发重视,更凸显对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决心。他说,植物新品种权维权案确实存在维权成本高、取证困难、维权时间长等难题。为破解这些难题,监管部门必须发挥现代科技的作用,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对种子生产、推广实行全过程监管,切实发挥行政调解制度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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