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王林华、全媒体记者王平报道:2月5日,记者从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关于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近日已刊发,九江市城区全面启用维修资金个人自缴系统,取消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模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代收或委托他人代收维修资金,施行有效期为5年。
已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但未进维修资金专户管理的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在2月9日前到市物业与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售出或自留的商品房,从2018年3月1日起,在办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交易确认手续前,其维修资金首先由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交存,然后在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后至该房屋交付使用前,由该房屋买受人(业主)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房屋的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江南都市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