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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别心存侥幸!舞阳交警曝光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时间:2021-01-10 21:10:18  来源:大河报  作者: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魏鹏洋

    新年伊始,舞阳交警持续加大路面交通管控,通过流动加设卡的方式,逐车进行排查。1月6日,记者了解到,舞阳交警曝光了近期查处的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1、2021年01月01日03时32分许,赵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028**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舞阳县张家港路与北京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检测,结果为:60.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的处罚。

    2、2021年01月01日14时47分许,邢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L06E**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舞阳县S220省道孟寨加油站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检测,结果为: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邢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的处罚。

    3、2021年01月01日21时26分许,谢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6X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舞阳县时南241省道124公里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检测,结果为:7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谢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罚款,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的处罚。

    4、2021年01月01日22时50分许,李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L56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舞阳县人民路与海南路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检测,结果为:3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罚款,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的处罚。

    5、2021年01月02日15时44分许,陈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舞阳县皇上路韩庄村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检测,结果为:4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公安网查询,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陈某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400元的处罚。

    6、2021年01月03日00时58分许,李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舞阳县人民路与花园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检测,结果为:72.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公安网查询,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李某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400元的处罚。

    7、2021年01月03日20时53分许,赵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舞阳县舞戴路大路李村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检测,结果为:4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公安网查询,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赵某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400元的处罚。

    8、2021年01月03日20时23分许,赵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舞阳县241省道莲花街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检测,结果为:4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公安网查询,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赵某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400元的处罚。

    9、2021年01月03日01时48分许,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DG0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南京路与中山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目前民警已对其进行抽血,并将血液样本送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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