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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费去向不明小区业主拆除广告牌,小区广告收益归谁所有?

    时间:2018-01-15 15:36:05  来源:大河网  作者:

    □河南法制报记者尚迪

    1月10日,有网友爆料称,因广告费去向不明,郑州一小区的业主们联合起来,将高楼电梯内的广告牌拆除。

    据了解,该小区内共有5栋高层、10部电梯,每个电梯内有3个广告牌,加上一楼大厅的广告牌,累计有50块左右。

    小区业主王先生说,自从搬进小区里,这些广告牌就一直存在,但物业公司从未公示过广告收益去向。两个多月前,小区业主曾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广告收益,至今未得到回应。

    小区业主们还反映,业主委员会的人很多不在小区居住,大雪已经停了几天,小区公共区域和道路的积雪一直没人清理,健身区域的地面已结冰。小区一栋楼前污水横流。由于物业服务差,该小区的房价也受到了影响。

    “大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都不满意,我们正在筹备建立新的业主委员会,最终目的是更换物业公司。”王先生说。

    物业回应愿意公示广告费去向

    针对广告费去向,该小区物业王经理回应称,按照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的公共区域广告收入,确实需要公示,他们肯定会按照要求执行,每半年公示一次。

    对于业主所说“一年收入18万”的说法,该小区物业的王经理称,根本没有这么多,5个单元大厅内约有20块广告牌,物业一年收入只有2000元。电梯内广告收入稍微多一点。

    但具体收入多少,该经理表示具体需要查一下合同,“这50块广告牌的收入加在一起,一年大概有2万元,而且都用在了小区建设上。”

    小区广告收益依法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业主大会可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的方式、收益分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楼房的大厅、电梯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在这些地方设置广告牌的,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这部分收益的用途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向业主公示,否则,物业公司将依法受到处罚。

    业主大会可更换物业公司

    小区业主们反映,业主委员会的人很多不在小区居住,无法履行职责。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有权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罢免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只要达到法定人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可以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同时,业主大会有权解聘物业公司,被解聘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约定的时间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其处以每日一万元罚款。

    据王先生反映,小区物业公司没有积极履行职责,导致大部分业主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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