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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帝: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践行者(下)

    时间:2018-01-15 15:33:26  来源:大河网  作者:

    □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国福

    法律特点

    对于有熊国的法律特点,史书也有记载:一是法律的相对普遍性,即在许多领域都有法律。《管子·任法》中说:“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是说法律的相对普遍性,除刑事案件外,思想道德、礼仪、乐等皆有法律。二是法律的公开性。汉代刘安《淮南子·览冥训》说:“百官正而无私,上下调而无尤,法令明而不暗,辅佐公而不阿。”意思是说,黄帝时的官员都很清正廉洁,执法而无私心,审判案件都是公开透明的,非常公正。三是法律的长效性和稳定性。《申子》中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意思是说,黄帝的置法,是为民置法,而不是为统治人民置法,而且长期都不变化。因此老百姓都很乐意遵守这样的法律,由此确保了社会的稳定。

    黄帝治理国家在处理德治与法制的关系上,历代史家也有所述。《黄帝四经·十大经·姓争》中说:“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毋逆天道,则不失所守……凡谌之极,在刑与德。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意思是说,治理天下要遵从天道,只有顺从天道才能成功,否则违背天道就会灭亡。而德与刑,就是天道所生。它们的关系就像天上的日与月一样。德与刑缺一不可,只有德刑并用,相辅相成,国家才能治理好。

    “有熊国重视法制的思想,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新郑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原总编辑、河南省黄帝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刘文学说,“颛顼、帝喾、尧、舜皆继承了黄帝设官职以明法度。尧、舜命皋陶作刑书。”

    夏有《禹刑》、商有《汤典》、周王朝有《吕刑》。西周的刑法据说是姜太公制定的。姜太公提出为民立法,法律为老百姓服务,说:“法令之必行,则民俗利、天下利,是法令之必行,大利民也。”强调国家必须立法,立法贵在必须依法,执法立法必须按照“民俗”,即老百姓的意愿是“大利民也”,这是姜太公立法的根本原则。

    其后,管仲在《管子·禁藏》中也提出实行以法治国,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强调立法的重要性。

    《孟子·离娄上》中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意思是说,上边的统治阶层没有道德规范,在下面的普通老百姓又没有可遵循的法律制度,国君不想念法律,工匠不想念尺度,当权者冒犯仁义,老百姓触犯刑法,如此这样,国家能够存活那可真是太侥幸了。“这些法制思想和黄帝的法制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是延伸和继承。”刘文学说。

    民主治理

    中国古代民主政治起源于炎黄,誉满于尧舜。《黄帝四经》中提出了民主观点,指出:“吾畏天爱地亲民。”要求统治者理解大道而“畏天”,才能够“爱地亲民”。“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静,至静者圣,无私者智,至智者为天下稽。”用“公”“明”“正”“静”“无私”概括了政治的精华。认为统治者应当效法天上的日月,大公无私而以光明普照大地,建立大功德于社会和国家。

    《黄帝四经》既是一部“尊道贵德、修身治国”的宝典,同时也是一部民主法制的全书。它符合大道法则,民主与法制和谐并行,修身治世兼备的特点,从而被“独裁”和“专制”所不相容。在汉代,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黄帝所有与治国相关的经典全部从历史上消失。直到上世纪末,才重现于世,大放异彩。

    《管子·桓公问》记述,当年齐国国君齐桓公问管仲如何治国,如何成就天下霸业。管仲除教导他“以百姓为天”,以德治国,以法治国外,还教导他要实行民主政治,“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者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谏鼓于朝,而备讯唉;汤有总街之庭,以观人诽也;武王有灵台之复,而贤者进也。此古圣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忘者也。桓公曰:吾欲效而为之,其名云何。对曰:“名曰啧室之议。”

    从管仲所述可知,最早黄帝在有熊国设立“明台”,即议政之所。让老百姓对国家、国君等提出批评或建议。帝尧仿效黄帝在平阳设“衢室”,即在临街盖有大厅,作为议政之所,让老百姓来议政,倾听他们的意见。舜是在各地设“旌”,即在大街的大厅前插上旗帜,招引老百姓来议政。大禹则在朝廷门口设立“谏鼓”,让老百姓击鼓议政或诉讼。商汤在国都设“总街之庭”,就是在大街上设大厅,让老百姓发表不同政见或提出批评。西周武王则在各地设有许多“灵台”,让老百姓或“贤者”给国家或国君进言。

    齐桓公听了管仲的话,也要仿效黄帝、尧、舜等在齐国设立“啧室”,让老百姓来议政。

    反腐倡廉

    新郑市文物和旅游局局长赵舒琪告诉记者:“在治理国家方面,黄帝除以德、以法治国外,最主要的一项治国措施,就是惜民爱物、勤俭节约,防止腐败。”

    黄帝统一天下之后,大力发展经济,但随之而来的腐败现象也应运而生,黄帝对此深恶痛绝。《黄帝四经·法经·亡论》中记载黄帝斥责那些腐败官员“昧天下之利,受天下之患;昧一国之利者,受一国之祸”。

    这里所说的“天下“当指“有熊国”,“一国”当指地方诸侯。意思是说,贪图天下财力的就会使天下人承受祸患,贪图一个地方财力的就会使一个地方的人承受祸患。黄帝把这些贪污腐败分子称为三凶之一。“三凶”:一曰好凶器(好战),二曰行逆德,三曰纵心欲。这三种人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人民、对自己都是三件“凶器”。

    在《黄帝四经·法经·四度》中,黄帝还警告那些贪污腐败的官员,贪污会毁掉国家,“黄金珠玉藏积,怨之本也:女乐玩好燔材,乱之基也。守怨之本,养乱之基,虽有圣人,不能为谋”。意思是说,官员过度聚敛金玉珠宝,或过着声色犬马的奢靡生活,这是招致天怒、人怨,是国家祸乱的根本,,这样国家即使有圣人帮助,也没有教了。

    《称经》中告诫诸侯和官员要简约生活,“宫室过度,上帝所恶,为者弗居,唯居必路”。意思是说,居住豪华的宫室,是上天所厌恶的人,而有作为的人是不居住豪华宫室的,如果真有人追求豪华的生活,这个人是不会有好结果的。他还告诫那些只知追求享乐的诸侯或官员,说:“不知王术者,驱骋驰猎则禽荒,饮食喜乐而湎康,玩好嬛好则惑心。”意思是说,那些不懂得治国之道的人,终日沉醉于声色犬马、山珍海味的奢靡生活之中,他们既荒废了正业,又损害了自身健康,迷乱了心智。

    黄帝反对诸侯和官员腐败的同时,倡导勤俭节约。黄帝为了防止腐败蔓延,向诸侯和官员提出约法六章:声禁重、色禁重、衣禁重、香禁重、味禁重、室禁重。这里所谓“重”是过分之意,在声乐、美色、穿衣、饮食和居住等方面,要简约,反对奢靡、豪华、铺张等。“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的明君圣贤都崇尚节俭,反对腐化铺张,将国家治理得很好,其官员和百姓都奋发上进,像颛顼、帝喾、尧、舜、夏禹、成汤、文王、武王、齐桓公、汉文帝、景帝、李世民等,他们都是明君。”赵舒琪说,“历史上有一条铁律,凡君明官清,国家就强盛,人民就拥护;凡君昏臣贪,其治下的国家就必然走向灭亡。”

    构筑和谐社会

    连日来,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纪检组长樊战东带领记者奔波在新郑这片沃土上,穿越时空,打捞远去的上古文明:黄帝的创造发明,大多在新郑出土的文物中得到了印证。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黄帝肇造了物质文明,而且肇造了政治文明。它包括黄帝的哲学思想、社会理想、民本思想、建立国家体制、治国方略和构建大同和谐社会等。黄帝的社会理想是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没有强暴,人人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黄帝的民本思想是一切为民着想,一切为民所做,一切为了族民的生存与发展。黄帝实施以德治国为主,以法治国为辅。黄帝时代,从中央到地方建有“明堂”,号召百姓到“明堂”建言。

    “黄帝无论是肇造物质文明,还是政治文明或精神文明,其最终目标是在我国建立一个和谐的大同社会。”新郑市政协文史委主任刘如江告诉记者,“黄帝所要构建的大同和谐社会,历史上许多史书有明确记载:‘黄帝之治天下……使强不掩弱,众不暴寡,民保命而不夭,岁时熟而不凶,百官正而无私,上下调而无尤,法令明而不暗,辅佐公而不阿,田者让畔,道不拾遗,市不预贾,故于此时,日月星辰不失其行,风雨时节,五谷丰昌,凤凰翔于庭,麒麟游于郊。’这是一幅完美的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大和谐图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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