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海南新闻 > 注意了!5月15日起儋州交警将对超标电动车开展专项整治
  • 注意了!5月15日起儋州交警将对超标电动车开展专项整治

    时间:2018-05-02 15:28:36  来源:  作者:

    南海网记者从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为深入推进“一创两建”(即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儋州市交警支队发布《致广大超标两轮、三轮电动车车主、驾驶人的一封公开信》,5月15日起,儋州市交警支队将对驾驶超标电动车开展专项整治。

    《公开信》显示,近年来,儋州涉及超标两轮、三轮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日趋严重。2017年,全市涉及超标两轮、三轮电动车2600起(其中那大城区1820起),造成26人死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由于其最高车速超标严重(大部分超标电动车时速已达40至60公里),整车质量过重,制动性能差,部分超标两轮、三轮电动车无照明、无转向信号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据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或者蓄电池标准电压应不大于48V,若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的,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即不属于非机动车。

    其中,达到以下条件的超标两轮、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且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超标电动车,定性为轻便摩托车,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超标电动车,定性为普通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驾驶超标两轮、三轮电动车属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持有相应车型摩托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无驾驶证驾驶超标两轮、三轮电动车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1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5日以下拘留。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家长)把超标电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学生)驾驶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1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儋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温馨提醒,目前,儋州城区内行驶的电动车均没有获取国家生产许可,不能上牌。希望市民不要购买超标电动车;驾驶轻便摩托车、普通摩托车须持有相应车型的摩托车驾驶证,戴安全头盔;未成年人驾驶超标电动车属于无证驾驶,中小学生禁止驾驶超标电动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单车上学,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