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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岁多屯昌女童雨天滑落鱼塘溺亡 鱼塘主人被判三成责任

    时间:2017-04-05 23:26:42  来源:  作者:

    4岁多女童雨天滑落鱼塘溺亡学校、家长、鱼塘主人谁的错?

    法院判监护不力七成责任在父母

    鱼塘主人也要赔7万5

    2015年10月,不满5岁的屯昌女童晴晴在去学校的路上滑落路边的鱼塘,不幸溺亡。孩子出事后,她的父母与鱼塘主人以及学校打起了官司。

    女童溺亡父母起诉索赔

    因为家在农村,为了生计,晴晴的父母平时在外打工,晴晴就交给老家的爷爷奶奶照顾。事发当天是个雨天,晴晴的奶奶到附近小学接了上幼儿园的晴晴回到家。后来,因为晴晴同学的姐姐没有带伞,同学去给姐姐送伞,晴晴便也跟着去了。去往学校的路上有个鱼塘,鱼塘一侧挨着路。雨天滑,晴晴一不小心滑落进鱼塘里,瞬间被水淹没。

    孩子没了,晴晴父亲李亮和母亲袁梅闻讯赶回老家,伤心欲绝。李亮夫妇认为,这起事件中,鱼塘的主人陈武存在着鱼塘储水过深、没有防护措施、没有警示标志、无人看管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晴晴就读的小学未对学生认真进行安全教育,应承担次要补充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亮夫妇将陈武及学校起诉到了屯昌法院。

    三成责任 鱼塘主人也有过错

    陈武表示,涉案鱼塘存在已久,在他承包前后都未曾建设围墙、围栏和设置警示标志,他只是依原地原状承包使用鱼塘。陈武还称,晴晴是未成年人,案发当天受害人独自往返学校,造成损害的发生,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学校未加强对小孩的教育管理,应承担本案的责任。

    学校则称,晴晴溺水死亡事故是在在校外发生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屯昌法院认为,该案中,陈武承包涉事鱼塘经营,对鱼塘负有管理责任。鱼塘位于小学旁,鱼塘旁边的小路又是学生往返学校的常用道路,陈武应当充分考虑村民和学生的通行安全需要。陈武未能设置必要安全设施,致使晴晴在通过此路时,不幸跌落鱼塘溺水死亡,陈武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而晴晴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良夫妇作为晴晴的法定监护人,将晴晴交由年迈的奶奶代为监护。不满5岁的晴晴在无大人陪同下外出,李良夫妇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且在事发当天放学后晴晴由奶奶接回家中,其管理责任已由学校向其监护人转移,回到家中再次外出发生的溺水事故与学校不存在因果关系,学校无需担责。

    法院认定,李良夫妇对晴晴溺亡承担70%的责任,陈武承担30%的责任。判决陈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5万余元。(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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