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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法院仍执行拍卖吗?

    时间:2017-09-12 23:57:54  来源:来宾网-来宾晚刊  作者:

    近日,市民张先生来电反映,其和韦某有经济纠纷,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韦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韦某没有主动履行,他不得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了解,韦某原来有两套住房,在张先生申请执行之前就卖掉了其中一套房产。在执行过程中,韦某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并且不同意拍卖房子还钱。张先生咨询,现韦某名下只剩现居住的一套房子,法院可以执行拍卖他唯一的房子还债么?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曾祥伟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被执行人韦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可以执行拍卖其唯一的房屋来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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