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广西新闻 > 小区物业额外加收"车位服务费" 物价部门责令清退
  • 小区物业额外加收"车位服务费" 物价部门责令清退

    时间:2017-09-07 19:31:12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作者:

    物业超标收取车位租赁费

    事发天江城小区,物价部门责令清退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 石红星)9月5日,记者从柳州市物价局了解到,该市天江城小区物业公司因超标准向业主收取地下车库租赁费,被物价部门责令清退。

    上个月,柳北区物价局陆续接到天江城小区的10多名业主投诉,称小区物业从8月1日起,违规向他们收取地库机动车停车租赁费,每个车位每月收取300元租赁费和60元服务费。

    接到投诉后,柳北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前往调查核实,发现业主的投诉情况属实。小区物业管理方柳州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柳州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授权,对天江城小区地下车库的机动车车位进行租赁。委托授权租赁价格为300元/月/个,不含车位物业服务费。

    然而,在收费过程中,物业公司在向承租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300元/月/个的同时,还额外加收“车位服务费”60元/月/个。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物业公司负责人解释“车位服务费”实为“车位物业服务费”。

    检查人员指出,《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3]62号)中规定:车位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物业服务费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

    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5〕96号)同时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但由于江城小区业主与乐业物业并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因此物业须按照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

    据了解,目前柳州市对于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执行的是柳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车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柳价格〔2014〕101号)的规定,住宅小区室内停车收费月票(包含车位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一类250-300元/位/车,二类200-250元/位/车。

    在核实情况、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后,柳北区物价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物业立即整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在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并责令物业将多收费用在7日内清退。

    物业方表示,将暂停地下车库车位租赁业务,对已交费的业主全额退费,不再接受房开商委托租赁此项业务。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