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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案说法】给人做担保要小心 别中了虚假诉讼的招

    时间:2017-12-18 16:46:50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 焦太霞 樊丽 通讯员 花新军

     举案说法

    给人做担保要小心 别中了虚假诉讼的招

      每日甘肃网12月18日讯(西部商报记者 焦太霞 樊丽 通讯员 花新军)仗义为朋友借款担保,并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出具借条,担保人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这一疏忽的行为,却为自己惹上了官司。12月14日,记者梳理发现张掖甘州区法院近期审理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的虚假诉讼,债权人不但将原本的借款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还拿着担保人书写的借条,将对方告上法庭讨债。庆幸的是,在法官的火眼金睛下,这些虚假诉讼都原形毕露,最终驳回了这些不实诉求。对此,办案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不断活跃,民间借贷日益膨胀,一些债权人为约束债务人及担保人及时还款,保证出借的资金具有安全性,降低借贷风险,越来越多地要求担保人以“债务人”名义出具借条,一旦追债有难度,往往即以担保人为债务人多头起诉,利用人民法院登记立案之便,形成虚假诉讼。

      [案例1]

      三起民间借贷

      引发虚假诉讼

      2015年7月,喻某某向赵某某借款40000元,并请自己的亲戚喻某与朋友许某某为自己担保。然而让人奇怪的是,赵某某在要求喻某某出具借条的同时,还让担保人喻某、许某某也分别出具了借款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各一张。

      借款到期后,因喻某某的欠账过多,未及时偿还赵某某借款40000元,于是赵某某手持借款合同及借条将喻某某,担保人喻某、许某某起诉法院要求还款。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可让担保人喻某与许某某未曾料到的是,不久后,他们二人又分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心生纳闷的二人拿到诉状一看大吃一惊,原来,赵某某拿着之前二人书写的借条,又分别将喻某、赵某某起诉至法院,二人的身份也由担保人化身成了新的“债务人”。

      正是那两张多出来的“巨额借条”让主审法官起了疑心:该案疑点重重,且符合以担保人为债务人多头起诉,利用人民法院登记立案之便所形成的虚假诉讼。于是,甘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传唤当事人到庭应诉,经庭审查明了事实。

      根据对双方的调查及案件的证据,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对债务人喻某某向债权人借款40000元的案件,判令债务人喻某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由担保人喻某与许某某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对另两起以担保人喻某与许某某以“债务人”身份作为被告的案件,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后,服判息诉,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

      [案例2]

      担保人一不留神

      变成债务人

      2017年3月中旬,张掖市男子李某一纸诉状将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偿还借款50000元。对于李某的起诉,方某颇为疑惑,首先他与李某互不相识,其次他从未向李某借过钱,何来的借款纠纷。对此,李某却是非常有底气,不但说出了借款日期,还出具了借条。面对各执一词的原被告,办案法院在审理后发现,这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背后却是疑点重重。案件还涉及到一个关键人物,方某的朋友沈某。原来,2016年7月12日,沈某因急需用钱,从李某处借款50000元,方某、王某、厉某是沈某的担保人。借款时,三名担保人按照李某的要求,也各自出具了金额50000元的借条一张,没想到就是这张借条让方某惹上了官司。

      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本案经庭审查明,被告方某为其朋友担保向原告李某借款,被告按原告要求出具借条,但其并未向原告借款,其出具的借条亦不存在借款事实,被告不应对此借条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持虚假借条向法院起诉,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虚假诉讼破坏诚信必受惩罚

      张掖市甘州区法院办案法官何正功提醒广大市民,虚假诉讼破坏诚信建设,不仅干扰立案秩序,更会浪费司法资源。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提醒公众:“诉讼,不仅要去伪存真见公平,还要澄清是非显诚信,任何不义企图,在法庭上必显其恶,必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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