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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登县农林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7-09-27 17:39:25  来源:兰州日报  作者:记者 张烁

      永登县农林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奖俊埠林场整改前。

      奖俊埠林场整改后

      每日甘肃网9月27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2011至2015年之间,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对永登县奖俊埠林场植被被损毁、林地用途被改变进行了侦查。确认刘占仁、把玉丰、永登蓝天石英砂有限公司等24人(矿主或公司)在奖俊埠林区内,改变土地用途,故意损毁林地、非法采矿,毁坏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林地434.46亩,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经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6972306.36元。2013至2015年永登县人民法院对以上人员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进行了判处

      基本案情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该案时,发现永登县奖俊埠林场场长及副场长李某、刘某涉嫌渎职犯罪,并进行了立案侦查,于2015年5月11日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刘某因玩忽职守罪而获刑。经过调查,永登县奖俊埠林场及其行政主管单位永登县林业局对造成的损失并未追回,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曾于2013年4月25日向原永登县林业局发出过检察建议,建议永登县林业局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依法挽回损失,但该局仍未有实质性工作进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永登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调查和走访,发现被损毁的林地仍未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于2016年3月25日决定立案审查,及时向市检察院请示汇报后,3月29日再次向永登县农林局和永登县奖俊埠林场发出了检察建议。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永登县农林局仍未对不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纠正,为保证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规定,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层报至省检察院,省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6日以高检发民字{2016}30号文件批复“同意对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经过及结果

      2016年8月11日,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就永登县农林局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该案。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控辩双方就被告永登县农林局是否履行职责问题展开了激烈答辩。公益诉讼人在多个方面对被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并指出被告永登县农林局作为永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只是书面上成立领导小组、下发文件,而实质上却并没有开展工作,致使奖俊埠林场长期遭受破坏,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年1月17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其提起公益诉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永登县农林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于判决生效后追回损失,恢复奖俊埠林地的受损植被。自判决生效后,永登县检察院多次进行回访,目前永登县农林局和永登县奖俊埠林场已对刘占仁、把玉丰、永登蓝天石英砂有限公司等24人提起民事诉讼,并自筹资金15万元,对15亩被破坏的林地进行恢复实验。截至9月,实验已取得阶段性成功,受损的林地将逐步得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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