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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9-19 17:11:41  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记者许沛洁

    兰州飞行控制有限公司4名员工挪用公款获刑

      每日甘肃网9月1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许沛洁)兰州飞行控制有限公司从员工到出纳再到会计,4名员工均使用公款进行投资理财,侦查机关查获一人后,几人相继被揭发。昨日,安宁区法院公布案件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对几名涉案人判处不等刑罚。

      2016年8月1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兰州飞行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飞厂)职工韩某芳以涉嫌挪用公款立案侦查,随着调查的深入,侦查机关发现,兰飞厂的挪用公款问题,不仅仅存在于韩某芳一人身上。

      被告人韩某芳,原兰飞厂动力公司工作人员。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韩某芳利用其职务之便,将陆续收取的水电暖费共计25万元私自挪用,购买理财产品,获利共计1580.74元。2011年12月22日,时任兰飞厂动力事业公司出纳刘某某与被告人蒲某兰交接工作过程中,将其保管的单位炉渣款40万元转入被告人蒲某兰所持的银行卡中。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蒲某兰利用职务之便,将该40万元公款私自挪用,购买理财产品,获取收益2827.40元,其间产生利息311.11元,均被其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蒲某兰退还所得孳息共计3138.51元。

      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11月开始,被告人贺某宏任兰飞厂动力事业公司职工,利用收取外供单位水电暖费的职务便利,将陆续收取的水电暖费共计272987.8元未上交单位财务,私自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至案发前,贺某宏累计归还挪用的公款93865.4元,仍有179122.4元未归还单位财务。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杰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方法,先后挪用兰飞厂动力事业公司收取的水电暖费共计6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安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芳、蒲某兰、许某杰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被告人贺某宏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收取外单位水电暖费的工作便利,将公款272987.8元私自挪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以严惩。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决:被告人韩某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蒲某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贺某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许某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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