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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9-16 17:09:33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 欧阳海杰

      《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兰州近郊四区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近郊四区

      每日甘肃网9月16日讯(西部商报记者 欧阳海杰)从10月1日起,兰州市近郊四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将执行新政策。昨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兰州市物价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不同区域、不同场地、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同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参照本办法收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该《办法》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省政府出台新的政策与此办法相冲突时从其规定,本市其他停车收费政策与本办法相冲突时执本办法规定。

      停车场 分为三种类型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以及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设施),是指由兰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2.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客货运场站、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及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

      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殡仪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提倡以上停车设施向公众免费停放)。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设施管理者(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收费区域 划分重点、一类和二类

      《办法》对近郊四区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为重点区域、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含车行道和人行道)。

      重点区域:中山路以东、南滨河路以南、平凉路以西、白银路、民主东西路以北的区域(含以上路段)。

      一类区域:武威路、任家庄街以东,北滨河中西路、盐场路、靖远路以南,雁东路、焦家湾路以西,火车站东西路、白银路、西津东西路以北(含以上路段)除重点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类区域:城区范围内除重点区域和一类区域外,其他均为二类区域。

      远郊县(区):具体区域划分由当地政府决定。

      收费形式 计时、计次和包月

      停放收费机动车分为:摩托车(电动车);核定载重3吨以下(含3吨)的货运机动车或核载9人以下(含9人)的客运机动车;核定载重3吨以上的货运机动车或核载9人以上的客运机动车。

      车辆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季、半年)等形式计费。计时时段为:07:00时(含07:00时)至22:00时。计次时段为:22:00时(含22:00时)至次日早07: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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