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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后要转账请让老板当面和你说

    时间:2017-09-08 21:46:34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项贤勇 张剑  编辑:王腾飞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骗子用QQ冒充公司董事长,要求合肥高新区一数码科技公司财务人员转账。事发后,该公司将财务经理诉至法院,要求财务经理赔偿这36万元损失,并支付利息。

    公司起诉财务经理

    2015年9月21日11时,该公司客服人员告诉出纳,称“董事长”让其加QQ,安排财务工作。随后,出纳将QQ号交给公司财务经理王某某,由王某某添加好友。

    通过QQ,“董事长”要求王某某付一笔36万元的往来款,王某某安排出纳及会计支付该款。当日15时,“董事长”告知王某某,对方因单笔转款超额没收到款,因此需再次转账。当日16时许,王某某联系另外一家银行,将36万元转入“董事长”指定账户。事后,因钱款未追回,公司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36万元,并支付利息3.5万余元。

    财务经理不服上诉

    据悉,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入职,职务为财务经理,试用期工资5000元,未办理社保。王某某是否属于公司高管即财务负责人,成为本案的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情况并不能否定诈骗发生时,王某某实际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事实。转款时,王某某违反了财务制度,存在过失。因此判决王某某承担3万元损失和相应利息。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宋某某,其辞职报告未获批准,公司相关公告也证明,直到2015年9月宋某某的职务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而她是试用期员工,只是接受了宋某某转交的部分工作,转款也是骗子利用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她不该担责。但公司表示,王某某是公司的实际财务负责人。

    财务经理不该担责

    合肥市中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此事的侵权人应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非一般员工。案发时,该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财务负责人应为宋某某,王某某不是公司法所指的财务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宋某某在任的情况下,不能以王某某接受了宋某某交付的部分工作,就认定她为财务负责人。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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