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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托车和马撞了!交警定责犯了难 法院判定各担半责

    时间:2017-09-06 20:41:11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张剑  编辑:毛书兵

    中安在线9月6日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交警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事故责任,然而,庐江县境内发生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给交警也出了难题,交通事故的一方是一位摩托车驾驶员,另一方则是一匹马。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伤势很重,不仅颅脑受到损伤,还留下智力缺损、精神障碍等后遗症,而马儿也受伤了。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马儿跑上公路闯祸事

    2015年9月份的一个中午,50多岁的陈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军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他所驾驶的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验,陈某某也没有取得驾驶证。当时他骑车正在赶路,突然看到前方公路上通行一匹马,陈某某来不及躲避,最终与马儿发生碰撞。

    这一撞,陈某某受伤较重,同时马儿也受伤了。事发后,这匹没有人看管的马走离现场。次日中午,在事发现场南侧马场的马厩内,有人发现这匹马,确定了马的饲养人。 事发后,庐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同年12月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肇事马匹是顾某某所有和饲养。但因为是车和马儿相撞,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给交警带来了难题,最终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导致骑车人智力缺损

    事发后,陈某某被送往庐江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17天,经诊断为颅脑损伤(重度)、肺部感染等。

    出院后,陈某某转往安徽省立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住院33天,伤情经诊断为:特重度颅脑外伤、肺部感染、消化道大出血、双眼白内障等。后来,陈某某又多次去多家医院住院和康复治疗。

    这一次与马儿相撞,给陈某某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人身损害,经鉴定,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治疗遗留轻度智力缺损,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评为七级伤残,生存状态需部分护理依赖。 为了讨一个说法,陈某某将马儿的主人顾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万余元。

    马的错还是司机的错?

    陈某某称,顾某某对其所有的马匹疏于管理,马儿冲到公路上,导致他受伤,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责任,“我当时是在公路上正常行驶,马匹突然冲进公路。 ” 马主人顾某某则辩称,陈某某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机动车与马匹发生追尾,且对前方道路疏于观察,急于超车才与同向的马匹发生追尾,陈某某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另外,顾某某认为,当时马是在公路边吃草,并不在马路中间乱窜,因此不是马的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动物主动攻击受害人或者在受害人的引诱下发生攻击的行为,或者在受害人的攻击下发生惊吓而致害他人,但本案不属于该种情况。 ”

    法院判定各担半责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顾某某没有提交马在公路边吃草,并不在路中间乱窜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顾某某应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鉴于陈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法院认为应减轻顾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原因大小,法院确定顾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50%由陈某某自理。

    据此一审判决,顾某某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37.6万余元。 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合肥中院认为,饲养动物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该危险性并不仅体现于动物主动攻击时,只不过因受害人诱引而致动物主动攻击等情形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动物管理人只有在受害人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免责或减轻责任,此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仅能确定的陈某某过错为未取得驾驶证、车辆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因此根据陈某某过错情形判他自行承担50%的损失,责任比例划分适当。 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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