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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焦合肥物业费之争: 你说服务不好 他说收不齐费

    时间:2018-08-16 18:40:59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网报道, 8 月14 日,合肥法院开展“猎赖”行动,一名女业主拖欠物业费,在法院准备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 天时,她才还款。生活中,业主和物业因物业费引发的矛盾纠纷不在少数。仅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为例,2016 年全年收物业与业主纠纷类案件372 件,2017 年收1395 件,2018 年截至目前已收935 件。绝大多数为催缴物业费。那么,物业费之争该如何解决呢?和谐的物业、业主关系又该如何共建呢?

    业主常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缴物业费。

    你说服务不好,他说收不齐费

    因为物业费纠纷,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之间的诉讼案件数量三年来逐年增加

    □纠纷案例

    物业服务有瑕疵

    法院不支持滞纳金

    张先生家住合肥市蜀山区一小区,自2014 年2 月开始,他一直未缴纳物业费,截至2017 年拖欠物业费已达四千余元。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因此起诉张先生,要求其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逾期应支付的滞纳金,共计一万余元。

    该物业服务公司自2013 年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按其标准收取不同程度的物业费,并对逾期缴纳物业费进行规定,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张先生因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存在异议,自2014年2月28日开始一直未交物业费。

    张先生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程序并不合法,且该物业公司管理期间并未尽到义务,安保服务质量低,造成过财物损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张先生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缴纳物业费。张先生对物业服务有意见可采取与物业公司沟通,或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等方式解决,而不能以长期拖欠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立即支付原告未缴纳的物业费4091元,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更换物业不知情

    业主不愿交物业费

    鲍女士家住在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上一小区,自2014年10 月起至2015 年11 月,鲍女士一直未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原来,2014 年9 月19 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新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约定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但鲍女士辩称,自己对物业公司的更换不知情。此外,鲍女士还反映,自家住宅楼下有多家饭店,产生的油烟和噪音已经干扰了自己的生活,而饭店使用的液化气对小区也造成了安全隐患,多次反映,物业也不出面协调解决。

    经法院认定,鲍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应履行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相应的物业费。鲍女士对小区物业服务有意见,可采取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投诉等方式予以解决,而不能以长期不交物业费作为抗衡。

    最终,法院判决鲍女士应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1910元。

    物业服务不到位

    法院判物业费打95 折

    汤某某,是合肥市蜀山区一家小区的业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上法庭。物业公司认为,因汤某某未按协议缴纳物业费,按协议约定,其房屋建筑面积为96.8 平方米,应支付物业费3112 元及违约金6132 元,公摊电费计150元,总计9394元。

    但汤某某辩称,她目前没有缴纳物业费是有原因的。原来,2011 年起她就向物业公司反映,她家房屋墙角渗水,楼道开裂,小区道路泥泞难走。她家隔壁还建造了一个大酒店,每天的油烟和噪音干扰其正常生活,酒店还在她家居室下建造了带有大锅炉的浴室,使她家整天处于被爆炸的恐慌中。汤某某还当庭提供了照片为证。

    法院认定,汤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缴纳相应的物业费,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客观上服务瑕疵与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对原告主张的物业费酌情予以减免,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定,汤某某支付物业费29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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