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安徽新闻 > 芜湖男子顶着故意伤害罪名申冤21年 获清白盼真凶落网
  • 芜湖男子顶着故意伤害罪名申冤21年 获清白盼真凶落网

    时间:2018-08-07 18:12:18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网报道, 今年72 岁的朱能刚,住在芜湖市城南一小区。21 年前的一起案件,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从一个厂长变成了一名囚犯。直到出狱后又过了10年,他终于等来了法院的无罪判决。昨天,朱能刚告诉记者,他正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同时更希望警方早日将真凶抓获归案。

    前任厂长死亡,新任厂长获刑

    1997 年9 月9 日,芜湖市繁昌县荻矿水泥厂,60 岁的前任厂长翁某被发现死在其办公室内。经法医鉴定,翁某系他杀,死亡时间在9 月7 日下午2 时左右。刚上任仅两个多月的厂长朱能刚被警方列为重点怀疑对象――就在事发前几天,朱能刚因为一笔货款的去向和翁某发生过激烈冲突。

    朱能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7 年9月1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 月16 日被繁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繁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7 年9 月初,被害人翁某将其在外地要回的荻矿水泥厂的货款3 万元人民币截留,用作偿还其在荻矿水泥厂的集资款,被告人朱能刚不同意,为此与翁某发生争执、辱骂,被人劝开。同年9 月7 日下午2 时许,被告人朱能刚趁翁某单独在办公室之机,对翁实施暴力,致翁某颈椎间盘骨折、出血、机械性窒息、颈髓损伤,从而引起外伤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能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能刚行为致使被害人翁某死亡,给被害人亲属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遂判决被告人朱能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某的儿子家庭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

    随后朱能刚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认为办案机关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原判认定上诉人杀害翁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恰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