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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迁移古树名木要听大家意见

    时间:2018-07-20 22:39:47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近些年,合肥街头增加了大量绿化,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建设项目占用绿地的情况。为防止“一边快速增绿、一边大量减绿”,日前,合肥市绿化委员会下发通知,明确严格实施绿化移植审批,严禁擅自移植绿化树木,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移植大树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提出,各地要有保护意识,要严格执行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标准,加强项目建设科学论证,优化用地范围、道路路幅分配及其功能布局。对树木保护实行关口前移、多环节把控,最大限度保护存量绿化。

    严禁擅自移植绿化树木,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移植大树(胸径30厘米以上)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移植行道树,树木迁移遵循就近栽植原则。

    而管控要从源头进行,严格执行《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比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定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对于审批流程也需要严格监管,各地要严格实施绿化移植审批,在项目规划阶段未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律不予审批。加强批后监督,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跟踪监督管理,严禁“少报多占”“多报多占”等违规现象发生。

    而对擅自或扩大范围移植、砍伐树木等行为,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发生一起、处理一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晨报记者琚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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