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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撞伤价值2500元的狗该不该赔1万多护理费

    时间:2018-04-10 16:24:48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 小狗在路上被货车撞伤,送医院治疗后,狗主人一纸诉状将司机和车主诉至法院,不仅要求他们赔偿治疗费还要求赔偿护理费、交通费等,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事作出终审判决。

    2017年7月2日13时,张师傅驾驶一辆小货车沿合肥市淝河路与兴平路交口左转,遇郭女士(化名)带着两只宠物狗沿着兴平路由北向南行至此。其间,车辆撞伤两只小狗。包河交警大队认定,张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该车辆车主为范师傅,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后,郭女士向包河区法院起诉,要求张师傅、范师傅、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余元。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郭女士诉请医药费数千元,为其所有的两只宠物狗受伤治疗费用,宠物狗受伤造成郭女士的财物损失,不应超出其财物本身的价值,因此支持郭女士的财物损失为2500元。而事故中未造成人员受伤,郭女士诉请的护理费及交通费无依据。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女士2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郭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狗属于特殊的、有生命的财产范畴,与没有生命的财产不同,如果以救治它不超过其本身价值为标准衡量,就是要她坐视其死亡,这种处理方式过于残忍,不符合人性,因此,她为治疗狗的伤情所产生的花费,是必然、实际发生的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郭女士未对其宠物尽到看管义务,致使宠物进入机动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驾驶人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形,“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表示遗憾,但宠物狗的本质仍然属于物品,对其损害的赔偿不能超出基本属性进行赔付”。

      说法

    近日,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狗虽不同于一般财物具有生命,但相对于人类来说并不能改变其财产的属性,主人出于情感对狗救治超出其财物本身价值的部分不应由侵权人承担。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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