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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园江汽贸涉他案财产被冻结 车主怕无法顺利退一赔三

    时间:2018-03-02 15:37:16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 去年底,花费31万元买到捷豹二手事故车的李女士将合肥包河区园江名车广场(以下简称“园江汽贸”)告上法庭。法院判园江汽贸退还李女士车款31万,并赔偿93万。 3月1日,李女士表示,目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已一个半月,但她发现,园江汽贸去年还涉及另一起民事诉讼,该案原告向法院申请106万元的诉前财产保全,可她却未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目前,园江汽贸已经关门,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或遇到园江汽贸转移、隐匿资产的可能。执行结果能否如她所愿,存在变数。

    花31万买到内伤车 法院判销售方退31万赔93万

    2017年10月11日,李女士到被告园江汽贸购得一辆二手捷豹XE1999CC小轿车,并与被告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车价款31万元,园江汽贸承诺该车辆无泡水、无火烧、无事故、无结构性损伤,如有不符造成退车,退一赔三,另质保本车发动机、变速箱两年或两万公里。

    2017年10月12日,李女士支付了购车款,13日花费10478.29元办理了保险。提车几天后,李女士将车开到捷豹4S店保养,结果发现该车出现过大修。经一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检测为“该车属重大碰撞事故”。后来,李女士在某保险APP上发现,该车于2017年4月22日在湖南省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李女士认为被告在售车时隐瞒此车系事故车,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李女士要求园江汽贸兑现购车合同中“退一赔三”的承诺,却遭园江汽贸拒绝。

    2017年12月26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判被告园江汽贸返还购车款31万元,并按照车价款3倍赔偿李女士93万元,同时还应赔偿李女士10478元机动车辆保险费。

      退一赔三出变数 园江汽贸涉他案资产被冻结

    昨日,李女士表示,去年12月26日判决书下达后,园江汽贸并未在随后15个自然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时效一过,判决书正式生效。今年1月15日,李女士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书。该强制申请书的申请事项中除了依法请求被申请人兑现“退一赔三”的诉求,还提出“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和所有执行费用”等两条事项。

    李女士说,当天提交申请书后,她填写了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此案主审法官在表上签了字。“随后一个半月,我打通过潘姓主审法官的办公室电话,对方称‘相关材料已拿到,年后会着手处理此事。’”。

    不过,近日李女士在网上浏览到一起瑶海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园江汽贸的民事诉讼裁定书,文中的内容让她产生了新的担忧。据了解,该裁定书中的申请人于去年12月22日向瑶海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李某某、园江汽贸、某文化传媒公司的银行存款10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值的其他财产。该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这个申请人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园江汽贸账户上的百余万元的资产。在财产保全这点上,是我们大意了。”李女士说,看过这份裁定书后,她后悔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时只觉得被告资产遍布,还投资了房地产,这么大一个二手车交易园区,应该不会关门。”然而,实情却与李女士的估计相反,“我们提起诉讼不久,园江汽贸就关门了,该公司法人郭某某现在也联系不上。”昨日,记者也尝试拨打郭某某的电话,对方未接听。

    李女士和代理律师认为,如此一来,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能会遇到园江汽贸方面转移、隐匿资产的可能。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 或面临刑责并纳入失信名单

    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法院采取怎样的措施?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孙承龙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根据情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孙承龙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此外,孙承龙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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