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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青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受害人家属按城镇标准获赔

    时间:2018-03-02 15:36:37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中安在线讯 据淮北新闻网报道,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县城上班,是农村户口。事故发生后,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日前,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按城镇标准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并作出判决。

    2017年7月13日1时许,徐某无证、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一条乡村公路行驶时,与杨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半挂牵引车右侧中部相剐撞,致徐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徐某与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受害人徐某的父母作为其近亲属,将半挂牵引车所属运输公司及该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诉求被告按城镇标准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6万余元。

    运输公司辩称徐某系农村户口,原告诉求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予以计算赔偿,在本次事故中,徐某负同等责任,原告的直接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自行承担50%,不同意按城镇标准赔付。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户口性质为农村居民,2016年4月起徐某即在淮北市濉溪县某菜馆从事配菜工作,并在濉溪县城区租房居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赔偿义务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原告符合按城镇标准赔付的规定,经核算原告合法合理损失按城镇标准计算为63.2万余元。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由半挂牵引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2万元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余损失,由半挂牵引车所属运输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6万余元。

    (记者 徐志勤 通讯员 李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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