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安徽新闻 >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必须有法可循
  •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必须有法可循

    时间:2018-02-27 15:37:22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中安在线讯 据淮北新闻网报道,近日,有市民拨打12348热线反映,其本人所在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现在进行业务调整,多名房产经纪人需要接受业务转型即转岗,转岗后的岗位与原岗位性质不同,而且无社保、无底薪。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提醒,警惕用人单位转岗、调岗、换岗陷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调整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调动岗位或降低待遇的安排。如果因为劳动者拒绝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坚持安排,劳动者可以继续去原岗位上班,工资差额部分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

    当然,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原岗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商调、换、转岗;对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岗位调整,未能达成一致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其他情况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有疑问的市民可随时拨打相山区法律援助服务热线12348进行咨询或求助。

    (记者王陈陈 通讯员穆晓亮)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