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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砍伐父亲家树木被判刑

    时间:2018-02-06 18:17:51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中安在线讯 据黄山晨刊报道, 男子汪某从父亲的山场砍树卖钱,但因私自砍伐林木而受法律惩处。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汪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元。此外,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750元和材积6.0886立方米的杉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5月初,男子汪某因家庭经济负担大,向其父亲提出在土名“盖头坞”山场采伐杉树变卖。其父亲同意后,便将该片山场的林权证交给汪某,并嘱咐他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再实施采伐。同年5月下旬,汪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在“盖头坞”山场采伐杉树20株,并分两次将上述杉木运至祁门县小路口镇石坑加工点出售,得现金1750元。同年7月上旬,汪某再次在“盖头坞”山场采伐杉树36株,其中伐倒的21根杉木仍放置在山场,另外15根杉木造材成杉原木,运至村头的水泥路旁堆放。案发后,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汪某砍伐杉木立木蓄积合计为13.6902立方米。2017年10月12日,汪某到祁门县森林公安局祁山森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750元和滥伐的材积6.0886立方米杉木,均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在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家庭成员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加之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姚大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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