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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托车与半挂牵引车相撞 受害人家属获赔37 万余元

    时间:2018-01-26 15:34:09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中安在线讯 据淮北新闻网报道,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与正在行驶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因未能与肇事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日前,杜集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半挂牵引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2万元,半挂牵引车所属运输公司赔偿原告26万余元。

    2017年7月13日1时25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徐某饮酒后,驾驶自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相山区渠沟镇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S101路口东侧时,与杨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超速行驶且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半挂牵引车右侧中部相剐撞。徐某被车辆右侧车轮碾轧,当场死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事故中徐某与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商谈,均无法达到一致意见。受害人徐某的父母作为其近亲属,将半挂牵引车所属运输公司及该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诉求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合计4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赔偿义务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原告的相关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法合理为限,经核算原告有证据证明的合法合理损失为63.2万余元。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杨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的事实,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由半挂牵引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2万元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余损失,由半挂牵引车所属运输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6万余元。目前,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各被告均已主动履行完毕。

    (记者徐志勤 通讯员李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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