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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传“合肥市商品房取消限价” 相关部门:市场误读

    时间:2018-01-09 18:59:31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中安在线讯 据新安晚报报道,上周末,一则“合肥市商品房取消限价”的消息在网上流传甚广。合肥市国土部门、物价部门随后进行了相关说明,此系市场误读。合肥仍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商品房价格备案。

    据了解,引发市场误读的信息来源于12345上一则政府部门对群众咨询的回复。市民询问一楼盘项目定价的问题,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物价局予以回复。主要内容为:政府价格部门不得核定商品房价格,商品房价格由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和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自主定价,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价格部门不得核定商品房价格;合肥自2016年11月开始,对市辖区和长丰县、肥西县、肥东县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实行“限房价、限地价”的土地拍卖方式,但在2016年11月之前出让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没有此项规定。

    此内容被一些自媒体解读为合肥放开限价。也就在上个周末,兰州宣布对现行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调整:取消部分区域住房限购政策;对市民持有核心城区的住房开始实施3年期限的限售政策。市场上一些声音解读为部分城市房地产调控开始放松。合肥一些房地产从业人员还将此内容告知购房人,渲染“房价将上涨”的氛围。

    随后,合肥市国土、物价部门陆续在其官网“发声”。其中,合肥市国土部门表示,2016年11月以后,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要求,合肥市市辖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区域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拍卖公告中均明确:竞得人办理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区域内2016年10月31日前的同品质、同类型项目最高明码标价备案价格。此款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落实。2016年11月以前出让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公告中没有上述要求,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措施,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具体以市物价局回复和公布意见为准。

    合肥市物价局在官网表示,该市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文件精神。即: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记者 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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