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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恶意差评及勒索 网店店主维权有法

    时间:2017-10-16 16:56:44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俞晓萌 余迎力 张松玲  编辑:唐娜

    中安在线讯 据淮北新闻网报道,下岗开网店不久便遭遇买家恶意差评及勒索,这让孙女士不知如何是好。近日,孙女士无奈来到朔里司法所咨询:自己作为卖家是否可以维权?

    孙女士说,自从下岗后她就开了一家网店,虽然时间不长,但一直坚持信誉至上、质量第一,很快信用评价就达到了5颗星。上个月,一个买家突然给了孙女士一个差评,这也是她网店里的第一个差评。孙女士很重视,于是查看了交易记录,却发现无论是商品质量还是自己的服务态度均无不妥,于是联系买家询问原因。对方不但没有说出具体原因,还提出,如果卖家同意赔偿300元,就可以马上删除差评并改为好评。

    朔里司法所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另外,《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若像孙女士所说,买家确实是以恶意差评索取财物的话,那么买家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卖家孙女士有权拒绝买家提出的给付300元钱就删除差评的无理要求。如果买家不愿意删除差评,孙女士也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删除差评。(记者俞晓萌 通讯员余迎力 张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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