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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 法院开出万元“罚单”

    时间:2020-10-11 10:41:49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作者: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9日21时讯(记者 李袅)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对其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决定。据悉,这是江津法院针对案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开出的首张“罚单”。

    一起合同纠纷被告执意提出管辖异议

    2019年4月,赵某与刘某签订《合伙人退股协议书》,约定刘某按赵某入股时资产清查及双方确认的价格支付11万元给赵某退股。协议签订后,刘某累计向赵某支付5.5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予支付。于是,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支付其尚欠款项5.5万元。

    法院向刘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刘某在答辩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九龙坡区法院处理,但其申请书中未载明理由。承办法官电话向其询问申请的理由,并告知恶意提起管辖异议的后果,但刘某仍坚持提起申请。

    无理申请被驳回被告仍“不死心”

    经法院审查,刘某户籍地在江津区双福街道,现住址也在此地,被告签收民事诉状副本的地址,以及其向法院邮寄管辖异议申请书的地址均在江津区。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江津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津法院遂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收到裁定书后,被告刘某仍“不死心”,又以经常居住地在九龙坡区为由,就驳回裁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五中法院以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滥用权利拖延诉讼遭罚款1万

    法官表示,该案中,刘某明知自己的住所地在江津区,却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在知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法律后果后,仍然坚持提出,在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后,又虚构经常居住地提起上诉。刘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滥用了管辖权异议权利,恶意拖延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当予以惩戒。

    8月17日,江津法院根据其恶意程度和案件诉讼标的大小,对刘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刘某领取罚款决定书后,向市五中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近日,市五中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刘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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