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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灯泡沫塑料外包装随手放路边,村民承包的土地突现“白色污染”起诉施工队

    时间:2021-09-24 14:35:46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
    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关乎环境优美,更关乎民生福祉。大自然是伟大的,生态环境却是脆弱的,对环境的小小轻视也可能会带来大大麻烦,对于生态岛崇明来说更是如此。不经意的垃圾堆积行为可能造成城市“白色污染”扩散。

    施工队乱扔泡沫塑料被起诉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堡镇的村民黄先生发现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现了一些白色泡沫塑料,原来是负责安装该片区路灯的施工队为图方便,将路灯的包装盒及捆绳随手堆放在路旁,准备在施工结束后一并处理,但是起风之后这些泡沫塑料迅速被吹散,刮到黄先生承包的土地上。

    眼看着这一堆白色垃圾四处扩散,还有一些经大雨冲刷后在泥地里越陷越深,风吹日晒之下这些白色垃圾开始散发恶臭,黄先生多次与施工负责单位交涉、向相关热线投诉,均未得到妥善处理,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立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崇明法院立案后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实地走访固定证据,结合当事人举证及现场调查结果认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后随意丢弃工程垃圾并未及时处理情况属实。

    ▲配图

    法院:被申请人立即处理垃圾

    崇明法院经审理认定,无人处理的施工垃圾不仅严重妨碍村民生活生产,长期沟通无果也使村民积累了大量的负面情绪,加之台风天气影响下塑料污染物不断扩散,对生态环境产生威胁;同时,被告对其侵权行为及损害事实并无异议,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

    为尽快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及环境的不良影响,崇明法院经当事人申请,裁定在开庭审理前先予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清理施工垃圾,排除妨碍。

    法官说法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中终局裁判之前,为解决当事人的迫切生活生产需要,根据当事人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履行将来判决内容的一项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107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70条之规定,先予执行需满足四个条件:

    ■ 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 法律关系明确

    ■ 不先予执行对当事人生活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 被申请人确有履行能力

    这样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因未经充分调查导致误判,对被申请人权利造成显著影响,另一方面也将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保障申请人基本生活生产需要,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措施用在最需要的领域。环境侵权后的救济来得晚一分,人民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就少一分,故此,环境侵权后排除妨碍刻不容缓。

    本案施工队在配合法院调查时表示:

    我们本应是世界级生态岛的建设者,却因一时的懒惰和疏忽,成为了生态环境的破坏者,一定下不为例。感谢崇明法院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环保课。”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不仅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与代际公平基本路径,更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只有时刻绷紧环保这根弦,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才能从根源上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蔡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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