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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一中法院联手长宁区司法局完成两大平台诉调对接

    时间:2017-03-27 20:20:5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中新上海网1月17日电(敖颖婕 刘 皓)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与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17日共同举行诉调对接工作签约暨“上海一中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揭牌仪式。

      在上海一中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将“尝鲜”特邀调解,不仅可以在立案前、立案后任意时段提出调解需求,更可在法院常驻特邀调解员和长宁区司法局所属调解组织的200余名调解员名册中挑选优秀调解员。据悉,这是上海市一中法院继与上海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市消保委、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上海市总工会签约合作之后,再度将人民调解整合纳入法院的解纷资源。

      上海一中法院新成立的诉调对接中心作为多元化纠纷调解平台,将直接对接长宁区大调解平台,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长宁区司法局所属的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长宁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加入上海一中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而该两调解委员会将推荐调解员加入上海一中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特邀调解员中还将包括常驻法院资深特邀调解员4至6名,全部调解员名册稍后会公布于上海一中法院官网及立案窗口。届时,当事人可了解到调解员基本身份、擅长的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等具体信息,并自主选择交由法院委托调解或自行挑选调解员进行调解。

      上海一中法院与长宁区司法局还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将共同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以持续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创新。

      据悉,随着此次签约的完成,上海一中法院已初步形成“2+1+X”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2”是指该院已有的诉调中心和周欣法官工作室两个工作平台,“1”是指将长宁区人民联合调解平台特邀调解员队伍,“X”是指各种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机构。目前,该院已与上海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等开展了相关合作,并将在民事、商事领域全面推进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构建。

      【对话新闻当事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力

      问:上海一中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做了诸多尝试,中级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合作尚不多见,请谈谈主要是基于什么样的考量?

      刘: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仅是深化司法改革、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办案社会效果的有力举措。尤其是去年六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并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目标和原则都更加清晰,更坚定了我们着力推进这方面工作的决心。在陆续与上海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合作的基础上我们再跨一步,与长宁区司法局进行合作,也是为更好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改革意见,把人民调解纳入到我们诉讼的解决机制中,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更为便捷和有效的纠纷处理途径。

      问:当事人有调解意向时该如何启动调解程序?

      刘:目前设计的调解流程与诉讼程序之间是可以实现无缝衔接的。具体来说,我们与长宁区司法局的合作方式是既包含了立案前委派调解又有嵌入诉讼的立案后委托调解。也就是说,立案前我们法院认为纠纷适宜委派调解的,经起诉人同意,可以先行以《委派调解函》的形式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非诉调解。立案后,经诉调中心或相关审判庭审查认为案件适合调解的,则统一由诉调对接中心直接移送驻院专职特邀调解员或移送非驻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同时向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送达《委托调解函》。审判庭认为案件需要邀请特邀组织中相关专家、学者等一起参与调解的,可由诉调中心通过特邀调解组织邀请相关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这样一来,意味着调解既可以采用“送出去”也可以“请进来”,形式就比较灵活,能更好贴近当事人的需求。

      问:一中法院的这种特邀调解方式还将有哪些创新尝试?

      刘:我们也在通过多方调研致力于探索更契合时代特点的特邀调解模式。今后在网上公布调解员名册的基础上,我们设想下一步尝试“网约”调解。就是通过微信公众号服务功能的开发,能够实现当事人在网上选择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在调解结束后,还能在网上进行评价反馈。我们期望能打造类似“网约车”这样的线上线下互通平台,让调解工作也能产生更优“用户体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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