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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年共同购房未分割产权 分手10年后情侣对簿公堂

    时间:2018-05-04 15:48:32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王闲乐

    恋人买房,为未来的家做准备本是件正常的事,但若未能终成眷属,分手后两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如何划分?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产分割纠纷案。

    房屋产权登记迟迟未办

    元某和方某曾是一对恋人,2004年热恋中的两人看中一新楼盘,并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款为111万余元。两人共同支付首付款33.3万余元,方某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共计77.7万元。从2004年5月开始,方某按月偿还贷款。然而,新房还没交付,他们就已分手。分手时,两人没有约定房屋产权份额,更没有形成房屋产权分割协议。

    2006年9月,方某停止偿还房屋贷款。同年10月,元某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还款账户。此后,房屋所有贷款均由元某按月偿还。2007年1月6日,新房交付。但最初登记的房屋产权人是方某和元某,两人早已分手,且迟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0年后的2017年1月,元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以方某实际出资比例向其支付补偿款。方某辩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是自己申请,贷款银行已在2004年放款,自己出资占比大,应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得到较多补偿。

    按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贷款已还清。当年全部贷款均以方某名义申请,元某仅是房屋共有人,但根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及个人借款还款对账单等证据,法院认定,元某共出资92.99万余元,占房屋总价款的83.59%,方某出资18.25万余元,占16.41%。

    2017年6月,上海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屋现在市值967.9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两人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房屋,对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双方现已终止恋爱关系,各自成立家庭,不宜对该房屋继续共有,可依法进行分割。一审法院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调高了方某份额近5个百分点,判定房屋归元某所有,并支付方某房屋折价款207万元。元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支付房屋折价款数额。

    二审法官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额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有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因此,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分割份额。本案中,两人实际出资比例明确,且房屋贷款自2006年10月起由元某一人偿还,现双方均已各自成家,双方亦未提出需照顾生产、生活的诉求。因此,上海一中院改判以双方对此房屋实际出资金额所占比例为准,依法分割,判定元某向方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58.8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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