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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沪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吃货捕杀37只野生鸟被诉

    时间:2018-04-13 16:10:16  来源:东方网  作者:毛丽君

    涉案被捕杀野生鸟类。(铁检供图)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4月13日报道:2017年11月中旬至2017年12月6日期间,顾某在崇明区东部一小树林内悬挂张网2顶,用于捕获野生鸟类,挂网范围长12余米,先后捕获乌鸫、白腹鸫等37只野生鸟,并将捕获鸟捕杀后藏匿于家中,用于个人食用。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顾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东方网记者获悉,这是申城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涉案被捕杀野生鸟类。(铁检供图)

    崇明区系野生动物禁猎区。顾某明知其猎捕的是野生动物,仍在野生动物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非法狩猎。2017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顾某住所内搜查,查获已褪毛的野生鸟类37只。其中,乌鸫1只,白眉鸫2只,白腹鸫21只,未知鸫7只,未知斑鸠5只,未知鹨1只。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37只野生鸟类价值共计人民币11000元。其中白腹鸫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乌鸫列入《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涉案被捕杀野生鸟类。(铁检供图)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及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了解到,该院近日已对顾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提起公诉。

    同时,检察院认为,顾某明知其猎捕的是野生鸟类,仍在野生动物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造成37只野生鸟类死亡,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近日,检方对顾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据介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集中管辖全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审刑事案件基础上,搭建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平台,建立专业化公益诉讼团队,探索公益诉讼办理机制,针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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