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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内地个人通过深港通交易港股所得3年内免征个税

    时间:2016-12-02 14:13:03  来源:  作者:

    早报记者 唐莹莹

    12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内地和香港两地个人和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的征税问题作了说明。

    其中,财政部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上市的H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的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两年前,财政部对沪港通的税收政策同样如此安排。财政部此前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H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财政部12月1日明确,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上市的H股所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则计入其收入总额,并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香港市场的个人和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的A股所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则暂免征收所得税。

    投资者通过投资股票所得的股息红利方面,财政部明确,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H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企业投资深港通的股息红利所得则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过,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香港投资者(单位和个人)、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此前的11月25日晚间,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决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正式启动深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将于2016年12月5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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