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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明确深港股市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

    时间:2016-12-01 15:27:00  来源:  作者:

    中国财政部明确深港股市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港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免徵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港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徵收企业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含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徵收所得税。新规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亦指,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含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徵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l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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