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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证监裁定光亚及其两高管未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时间:2016-11-09 08:01:27  来源:  作者:

    11月9日消息,据香港证监会公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在进行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起的研讯程序后,今天裁定光亚有限公司(光亚)、其前主席卓盛泉(男)及行政总裁洪祖福(男)没有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注1及2)。

    这是自上市公司须遵守的新披露责任于2013年1月1日生效以来,审裁处首次裁定有上市公司违反有关责任。

    光亚、卓及洪承认,他们没有及时披露有关光亚的附属公司兼主要债权人PT First Media Tbk针对光亚提出呈请及有关传票的内幕消息。卓及洪亦承认他们疏忽,导致光亚违反披露规定。

    在2012年12月底,PT First Media Tbk根据印尼的《破产及暂缓清偿债务责任法》针对光亚提出呈请,而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亦向光亚发出传票。光亚直至2013年1月17日才披露这项内幕消息。

    证监会指,光亚、卓及洪未有确保及时披露上述法庭文件,以致投资大众未能获悉光亚可能会破产及可能对其主要资产失去控制权的消息,更因而无法得知光亚当时所面对的财务风险大幅增加。

    证监会认为,上市法团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所知的内幕消息。及时披露内幕消息对市场的有序运作至关重要,并有助于维持公平且信息流通的市场。

    审裁处将于2016年11月11日听取各方陈词,以决定对光亚、卓及洪施加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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