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5月5日下午,《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对外公布,2019年7月1日起也将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有关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重要制度建设成果。
2010年,国家就颁布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历经9年时间也才让《条例》的正式稿千呼万唤始出来。这份行政法规的出台能否解答那些人们关注的问题?政府投资的范围是什么?如何保证政府投资的科学和规范?如何进行监管,防止所谓的“市长经济”现象?中国之声就这些焦点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焦点一、政府的投资范围有多大?
政府投资范围直接涉及政府和市场关系,如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坚决杜绝低效、浪费现象,并避免与民争利,《条例》作出了规定。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管理与创新研究所所长于安分析指出:“政府投资主要是投入公共领域,列出了七个方面,包括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第二个方面我们强调它的非经营性质。政府投资的领域要反映社会需求与政府供给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能经常会发生变化,所以我们要对《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定期评估并进行调整,以便政府能够对社会需求及时做出回应。
焦点二、政府投资遵循哪些原则?如何约束?
依据《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要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从制度上防止“拍脑袋”决策、“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政府投资首先受预算约束。
于安表示,要按照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对预算的形成和绩效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条例特别强调地方政府不得违规举债来筹措资金,通过这样的途径对政府的债务和资金来源进行有效的控制。
程序约束也会防止政府投资的“任性”。
于安说:“这个程序约束非常重要,要经过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评估、有公众的参与、专家的评议、风险测算,尽量能够做到政府投资决策具有应有的科学性,而不是‘拍脑袋’的决策,或者纯经验性的决策。”
焦点三、如何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管?
“重投入、轻效益”是政府投资存在的一项“顽疾”,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副主任黄阳发专门从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评估工作18年,他认为,有效衡量政府投资项目的产出效益是目前这个领域的“短板”。”所以《条例》中关于对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的规定非常重要。
黄阳发表示,通过“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审批流程、“事中”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评估,评价结论用以改进其他投资项目的管理,以此促进政府投资效益提升。
《条例》要求监管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条例》还规定,监管部门应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要求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黄阳发指出:“这表明,在线平台将在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中扮演重要角色,各监管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平台在项目建设、项目监管中的重大作用,并主动利用平台、善于利用平台做好各项工作。”
“前期论证不充分、决策程序不规范”“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等问题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屡见不鲜。针对这些问题,“信息公开”将发挥作用。对此于安分析指出:“政府投资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的过程和实施的过程、监督检查的结果。这个范围的话,按照国家的政务公开的要求以后还有可能会继续扩大。”
黄阳发认为,利用信息公开倒逼审批部门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工作,推动决策程序透明化、决策过程公开化。同时,这也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批复概算组织施工,严格控制概算,防止浪费。
焦点四、如何防止所谓的“市长经济”现象?
《条例》细化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方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强化监督问责,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对项目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于安分析道,所谓“市长经济”问题,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制度来行防范。除了这个条例以外,还有预算法关于预算和绩效管理的规定,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有助于解决分散决策问题。
黄阳发认为,《条例》已经成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中可操作、能执行、可问效、有刚性约束的法规制度。审批部门、项目单位应当转变理念,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实施过程的各项工作,监管部门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