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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市遗体捐献将有法治保障 拟建遗体捐献人纪念碑

    时间:2019-01-10 15:55:36  来源:  作者:

    云南网讯(记者张雁群)日前,《昆明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草案)》原则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办法(草案)》指出,征得捐献人同意或者在其死亡后近亲属同意,可以将已经实施捐献的捐献人姓名镌刻于遗体捐献纪念碑上,或者将其照片、生平简介陈列于遗体捐献纪念馆(室)内,供后人纪念。

    据悉,昆明市在全国属于开展遗体捐献工作较早的城市,报名登记捐献以及每年实现捐献的人数都不断增加。但由于国家和省尚未出台有关遗体捐献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存在因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导致操作流程和标准不统一,进而引发捐献纠纷、侵权事件。因此,亟需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遗体捐献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该《办法(草案)》共计21条,主要从责任部门、捐献程序、接收程序、相关义务、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办法(草案)》要求捐献人应当在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前选定捐献遗体执行人,并明确了捐献遗体执行人主要是指捐献人在办理捐献时指定的人员或者单位,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遗体接收单位使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依照捐献人的意愿,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和医学科研。使用捐献遗体,应当尊重遗体,按照捐献者的生前意愿进行,并建立志愿捐献遗体档案。捐献人的近亲属要求查询遗体使用情况的,遗体接收单位应当予以答复和接收查询。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收活动的机构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红十字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收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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